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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要點
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本場5月場務會議通過頒定實施
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本場10月場務會議通過第1次修訂
中華民國103年04月21日本場4月場務會議通過第2次修訂
一、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(以下簡稱本場)為強化農業推廣活動,有效管理本場會議室、教育訓練場地及學員宿舍(以下簡稱本場地),在不影響本場業務原則下,得提供本場地供外單位使用服務,特訂定本管理要點。
二、
申請使用本場地之目的應以進行農業相關之會議、教學、研習、學術演講、或與本場業務相關活動。
三、
申請單位(人)應符合下述資格之一:
(一)
國內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單位。
(二)
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農民團體及其所屬農民組織。
(三)
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各級公、私立學校或學術機構。
(四)
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益性社團或法人團體。
(五)
至本場洽公、會議、講習訓練及實習之人員。
四、
本場地申請使用程序如下:
(一)
申請單位使用會議室及教育訓練場地,須先備文本場同意,並填妥申請單(
附件一
),使用學員宿舍,須填妥使用申請單(
附件二
),送交本場申請。
(二)
本場同意申請案後,立即通知申請單位(人),並影印核准申請單,知會本場管理單位及警衛室。
(三)
申請使用單位(人)須於使用前依本要點之收費標準(
附件三
)至本場秘書室(出納)或匯款方式繳清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。
五、
申請使用單位(人)如因故需取消使用,應於使用前通知取消,並負擔已發生之費用。
六、
使用單位(人)應配合本場訂定之各項管理須知,並遵守各項規定,不得影響本場正常秩序。
七、
使用單位(人)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,若逾時使用,本場得按比例追加收費,以小時計價。
八、
使用單位若需先行攜帶器材及設備進入場地,應先通知本場管理單位,並自行妥善保管,以免遺失。
九、
使用本場地如需佈置或變更附屬設備之設定,應先徵得本場管理單位同意,場地使用完畢,應負責恢復原狀,若場地或設備遭受損壞,應照價賠償,情節嚴重者,本場得依本要點第十一條終止使用。
十、
本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、傷患急救、公共秩序、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險等,均由申請單位(人)自行負責。
十一、
本場保有本場地使用同意權及優先使用權,並視狀況得隨時終止提供使用。
十二、
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者,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三、
本管理要點經本場場務會議決議,並經場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相關檔案:
附件一:會議室及教育訓練場地提供使用申請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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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二:學員宿舍提供使用申請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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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三: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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