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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租借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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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要點

一、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(以下簡稱本場)為強化農業推廣活動,有效管理本場會議室、教育訓練場地及學員宿舍(以下簡稱本場地),在不影響本場業務原則下,得提供本場地供外單位使用服務,特訂定本管理要點。

二、 申請使用本場地之目的應以進行農業相關之會議、教學、研習、學術演講、或與本場業務相關活動。

三、 申請單位(人)應符合下述資格之一:
(一) 國內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單位。
(二) 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農民團體及其所屬農民組織。
(三) 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各級公、私立學校或學術機構。
(四) 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益性社團或法人團體。
(五) 至本場洽公、會議、講習訓練及實習之人員。

四、 本場地申請使用程序如下:
(一) 申請單位使用會議室及教育訓練場地,須先備文本場同意,並填妥申請單(附件一),使用學員宿舍,須填妥使用申請單(附件二),送交本場申請。
(二) 本場同意申請案後,立即通知申請單位(人),並影印核准申請單,知會本場管理單位及警衛室。
(三) 申請使用單位(人)須於使用前依本要點之收費標準(附件三)至本場秘書室(出納)或匯款方式繳清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。

五、 申請使用單位(人)如因故需取消使用,應於使用前通知取消,並負擔已發生之費用。

六、 使用單位(人)應配合本場訂定之各項管理須知,並遵守各項規定,不得影響本場正常秩序。

七、 使用單位(人)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,若逾時使用,本場得按比例追加收費,以小時計價。

八、 使用單位若需先行攜帶器材及設備進入場地,應先通知本場管理單位,並自行妥善保管,以免遺失。

九、 使用本場地如需佈置或變更附屬設備之設定,應先徵得本場管理單位同意,場地使用完畢,應負責恢復原狀,若場地或設備遭受損壞,應照價賠償,情節嚴重者,本場得依本要點第十一條終止使用。

十、 本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、傷患急救、公共秩序、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險等,均由申請單位(人)自行負責。

十一、 本場保有本場地使用同意權及優先使用權,並視狀況得隨時終止提供使用。

十二、 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者,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﹝本場學員宿舍管理須知(附件四)家政實習教室及設備管理須知(附件五)、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(附件六)及各試驗改良場(所)訓練場地代收代付相關費用表(附件七)﹞辦理。

十三、 本管理要點經本場場務會議決議,並經場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

相關檔案:

附件一:會議室及教育訓練場地提供使用申請單  會議室及教育訓練場地提供使用申請單.doc(53.5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會議室及教育訓練場地提供使用申請單.odt(21.50KB) 將另開新視窗 |  線上填寫

附件二:學員宿舍提供使用申請單  學員宿舍提供使用申請單.doc(51.0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學員宿舍提供使用申請單.odt(17.2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|  線上填寫

附件三: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.doc(58.0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.odt(22.6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|  線上瀏覽

附件四:本場學員宿舍管理須知  本場學員宿舍管理須知.doc(42.5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本場學員宿舍管理須知.odt(23.3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|  線上瀏覽

附件五:家政實習教室及設備管理須知  家政實習教室及設備管理須知.doc(44.0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家政實習教室及設備管理須知.odt(25.9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|  線上瀏覽

附件六: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.doc(42.5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.odt(25.4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|  線上瀏覽

附件七:各試驗改良場(所)訓練場地代收代付相關費用表  各試驗改良場(所)訓練場地代收代付相關費用表.doc(45.5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各試驗改良場(所)訓練場地代收代付相關費用表.odt(19.70KB) 將另開新視窗   |  線上瀏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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