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告出租本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1892-2地號等12筆市有耕地提供作農業使用
依據:依本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,提供非公用市有耕地辦理出租作業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出租土地標示、面積及位置:詳後附市有耕地出租公告清單及地籍圖。
二、公告期間: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112年7月7日止共計30日。
三、受理申請承租期間: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112年7月7日,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。
四、出租對象及順序如下:
(一)中華民國82年7月20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,並繳交最近5年之使用補償金者。
(二)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。
(三)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。
(四)農業學校畢業或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者。
(五)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。
(六)農業生產合作社。
同一筆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,依前項第2款至第6款同一順位有二人以上之申請人,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,以抽籤方式定其順序。
同一筆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,依第1項第1款有二人以上分耕並分別申請承租者,應提出該筆土地全體耕作人分耕之地籍實測位置圖,
簽名及蓋章後,就實際耕作位置辦理出租。
五、受理申請承租地點:桃園市政府地政局(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)。
六、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,檢附身分證明文件、上開出租對象相關證明文件及自任耕作切結書。
七、出租土地之現況,請申請人自行前往現場查勘,市有耕地係依現狀辦理出租,地上物概由承租人自理。
八、凡對本標的物之出租有異議者,請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書面理由,送桃園市政府地政局,逾期視為放棄,不予受理。
九、如有其他疑義事項,請洽本府地政局查詢(電話:03-3322101分機5352、5353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