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推動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補助原則」
主旨:檢送修正「推動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補助原則」1份,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轉知所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、農民團體(農會、合作社場)及種苗產業公協會周知農民。
說明:
一、依據115年2月3日農業部農糧署召開114年「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」、「蔬菜、果樹、花卉、種苗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」、「114年天然災害溫網室設施重建計畫」成果檢討及115年第1次執行會議決議辦理。
二、依前揭會議決議,本年度為112-115年中程計畫最終年,請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及本署各區分署轉知執行單位本計畫申請期限至115年5月30日截止,並於1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興設,1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成果查核。
三、本計畫採隨到隨辦受理,經預審通過而尚未核定計畫案件,適用本案補助基準,爰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本署各區分署依該基準辦理計畫審定事宜,並輔導申請者覈實核銷及依旨揭補助原則辦理。
相關檔案:推動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補助原則PDF


